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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交通律师,被追尾交通事故责任

发布日期:2013-04-09    作者:赵 强律师
  案情简介:
2011
年8月3日,王某驾驶一辆沪牌三菱轿车行驶至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近高青路附近时被丛某驾驶的摩托车从后面追尾,王某听到车子追尾的声音,但是王某并没有停车,也没有报警,而是驾车离去。丛某所骑摩托车与三菱轿车相撞后翻倒,丛某头部着地重伤,送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丛某于当天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测,结合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等情况,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发后警察根据道路交通监控录像找到王某。公诉机关对丛某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丛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本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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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是当事人和权利和义务。如果现场遭到破坏,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可能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报警条件却没有报警或者没有及时报警的,导致现场破坏,重要证据来失的,将承担由此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的主要损失。

对于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较小的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及时报警是对自己的有利保护;如果情势危急,无法报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委托乘车人、过往车辆或者行人保护现场,或将受伤人送往医院扣立即返回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协助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作出客观、公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免使用自己承担不必要责任,甚至刑罚。
本案是丛某骑摩托车追尾,如果王某下车及时报警交保护好现场,本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如果王某不承担主要责任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因为王某交通肇事后,不但没报警还有逃逸情节,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进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民事赔偿部分,如果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其赔偿金比例仅为40%,而非法院判决其承担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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