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案例系列之二: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判决:1、被告杨某以李某的名义与黄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2、判决黄某将房屋10日内返还给李某,并办理产权恢复到李某的过户手续;3、判令黄某10日内清洁房屋抵押权。
评析:本案是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典型案例,该条规定了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规定适用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那么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院的判决就是依据该条法律。银行善意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如果,黄某清洁不了抵押权,房屋就不能够返还李某,李某只有通过债权获得救济,如果黄某没有钱,风险由李某承担。
附:《物权法》106条: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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