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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案例系列之二: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说法案例系列之二: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案例:李某(原告)原系黄某同居女友,杨某为某公司业务员。涉案房屋权利人原为李某,现为黄某。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2004年9月黄某用窃取的李某的房产证及伪造的身份证,与案外人杨某至某公证处,骗取了《委托书公证书》。同年12月,黄某与假冒的“李某”委托的杨某签订了《海口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过户至黄某名下。后黄某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方式骗得银行购房贷款96万元,因未按时还贷而被银行起诉,生效判决确定黄某应履行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如未履行则银行有权对涉案房屋行使抵押权。2005年5月,某公证处撤销了上述《委托书公证书》。2007年11月22日,黄某因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获刑20年,违法所得209万予以追缴(其中包括银行贷款96万元)。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杨某以本人名义与黄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1、被告杨某以李某的名义与黄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2、判决黄某将房屋10日内返还给李某,并办理产权恢复到李某的过户手续;3、判令黄某10日内清洁房屋抵押权。
  评析:本案是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典型案例,该条规定了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规定适用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那么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院的判决就是依据该条法律。银行善意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如果,黄某清洁不了抵押权,房屋就不能够返还李某,李某只有通过债权获得救济,如果黄某没有钱,风险由李某承担。
  附:《物权法》106条: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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