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单方提出真实申请的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有效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3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甲、吴乙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要求撤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案
关键词:
单方申请 抵押权预告登记
【裁判要点】
房屋尚未建成时,可以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申请预告登记,同时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9条规定,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预告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若当事人因预售房屋买卖合同发生民事争议,以己方申请预告登记不真实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抵押权预告登记时,由于预告登记申请可由另一方当事人单独提起,因此即使单方申请表示不实并不影响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进行,法院仅围绕房地产登记机关是否对相关材料进行职权范围内的审慎审查进行判断。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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