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近千万元的工程结算方式
发布日期:2013-04-23 作者:110网律师
某花卉博览园与广东省某建的工程款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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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情况介绍
某花卉博览园(以下简称花博园)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西南端,占地6000亩,是经广州市计委批准立项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个集花卉展销、科研、旅游观光于一体的大型农业项目。
在省、市、区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花博园近年来的建设和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保留、发扬“千年花乡”的品牌,解决农民的出路,带动农民增收,并更好地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了更好的发展和弘扬其历史悠久的花卉文化,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花博园决定开发兴建商务综合区,经依法招投标,广东省某建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与花博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东某建以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的方式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核定方式为总价包干,即固定价格加适当调整因素。
2006年7月25日,广东省某建公司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已发生重大变化,按原合同的结算方式对其显失公平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整个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与合同约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如采用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对广东省某建来说显失公平,支持了广东省某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花博园经过慎重的考虑,决定委托本律师进行二审的代理工作。
二、 争议焦点
本案应当采取何种结算方式作为结算依据?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还是以情势变更为由采纳据实结算的结算方式?该两种结算方式的差额高达千万之巨,双方就此展开激烈的辩论。
三、 代理过程
该诉讼标的额高达二千七百多万,如二审继续败诉,则花博园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可能令其经营陷入困境,并可能导致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该案已经过一审的审理,一审的判决结果显示,花博园处于不利的地位。鉴于现行的司法实际情况,二审的改判比例相当低,可以说,广东省某建先天已处不败之地,因而该案的代理压力较大。
代理该案后,双方就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我方明确提出:
1、本案案涉工程量的增加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明确约定的情形,不属于情势变更;
2、本案合同是在经历了具体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签订,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3、本案采纳总价包干的方式于法有据,应当充分尊重民事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四、 代理效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我方观点,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即采纳按总价包干的原则进行工程款结算。该判决为我方当事人减少损失近千万元,达到了最佳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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