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行改制后,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履行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110网律师
〖说明〗
本条是针对企业改制(兼并、资产重组)后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主体的规定。
近年来,本市法院受理了多起因兼并、资产重组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大多是兼并方、新投资方擅自变更原劳动合同(例如,将无固定期限合同调整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或调整岗位、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提起诉讼。本条要求兼并方或新投资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正是为了规范企业改制中对劳动关系的处理。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提出兼并、投资方变化是生产经营重大变化,但是,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法中另一特定规范,劳动法第26条第3项有明确的规范(条件、程序),用人单位仅仅以兼并、投资方变化为由变更、解除原先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理由〗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的规定,兼并方应当承继被兼并方的权力义务,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也是用人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也应予以承继。投资方变化一般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投资方也不能以投资变化解除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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