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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事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干部人事部门,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就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等组织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今后的费率调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单位预算;其他单位从事业收入或一般收入中列支。
四、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照《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参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六、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其后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
七、本通知实施前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尚在《条例》规定受理期间之内的,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二)已经由相关部门完成工伤认定的(包括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在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确认登记手续。
(三)已经由相关部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原政策享受保健金待遇的,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旧伤复发产生新的医疗费用等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八、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密切加强领导,充实工作力量,确保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统筹安排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各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做好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准备,201251日起全面启动此项工作,力争年底前将我市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各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九、本通知自201271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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