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证明标准有关的观念转变。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1)从“客观真实说”走向“法律真实说”。
多年来,我国学者一直坚持以“客观真实说”为证明标准的基本观念,司法实践人员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诉讼活动中把“客观真实说”作为指导原则。后来,随着思想的解放,有些学者对“客观真实说”作为证明标准的“适格性”提出了挑战,并提出了以“法律真实”作为司法证明标准的观点。于是,这两种观点之间爆发了言词相当激烈的争论。
“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之争一方面缘于概念使用上的不统一,另一方面反映了司法理想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冲突。其实,二者虽相互对立,但也不乏相通之处。
人们在确定司法证明的标准时,既要考虑证明目的的需要,也要考虑其他价值目标的需要,如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权利保护、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等。因此,司法证明的标准不能是难以实现的客观真实,而应是切实可行的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中也恰恰体现了证明标准所要求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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