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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明标准相关的若干范畴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与证明标准相关的若干范畴
1、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指确实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指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存在着质和量的差异。法律事实带有主观的色彩、人为的品格。
2、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以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为基础的一对范畴,但是并不等同。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回答的是“什么是司法证明中的事实”的问题;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回答的是“司法证明中的认识怎样才为真实”的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所谓客观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
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真实的内涵和标准并不相同。
法律真实并不是主观真实,它包含有客观真实的内容。法律真实也不等同于客观真实,它有误差的可能性。
法律真实可以是以概率为基础的真实,如劣质产品致人损害、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等。
3、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
司法证明是人的认识活动,因而就存在着认识结论是否真实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真实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是一对重要的范畴。
绝对真实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是100%的真实。相对真实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仅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不是100%的真实,可能只是90%80%51%的真实。
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是绝对真实,而是相对真实。当然,相对真实与绝对真实并非截然分开,司法证明的结果中有时包含绝对真实的内容。
既然司法证明具有相对性,其结果属于相对真实的范畴,那么,这种相对真实就应该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才能被人们所接受。
4、实质真实和形式真实。
所谓实质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结果在实质上符合客观真实,是实质内容的真实。所谓形式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明规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见的真实。在诉讼活动中,司法证明的形式真实通常表现为程序的正当与合理,因此又可以称为程序真实,或程序意义上的真实。
实质真实与形式真实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体现了一定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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