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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疾病证明内容已赔款 反诉请求退款难胜诉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110网律师
 男子驾驶车辆撞人致死,与死者亲属签订赔偿协议后,该男子以自己系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同意给付赔偿款为由,反诉请求权利人退回已付的赔偿款。近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宁某飞给付原告黄某贵人民币4.5万元;驳回反诉原告宁某飞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20时许,宁某飞驾驶电动车途经安阳镇绿岑路段时,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黄某民撞倒,宁某飞即将黄某民送到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事故发生后,宁某飞表示愿意承担黄某民住院治疗的所有费用。
  同年11月17日,黄某民伤情加重,经医院抢救未有缓解后,宁某飞经伤者家属同意,为黄某民办理了出院手续,并将伤者送回家中。当天下午,黄某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民出院时,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写明: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肺部感染;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宁某飞支付了黄某民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黄某民死亡当日,宁某飞与黄某民的儿子黄某贵经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宁某飞赔偿黄某贵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并于同年11月18日前支付3万元,余下4.5万元限于2012年5月26日前付清。次日,宁某飞支付3万元赔偿款给黄某贵。
  约定给付余额期限届满后,宁某飞未能支付尚欠余款,经黄某贵多次催偿,宁某飞仍拒绝依约偿还。万般无奈之下,黄某贵一纸诉状递交都安县法院,请求判令宁某飞支付尚欠的赔偿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法庭上,宁某飞提出反诉称,从医院出具的证明书来看,黄某民系因患有肺部感染和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车辆碰撞不是导致黄某民死亡的直接原因。另外,医院建议将黄某民转上级医院治疗,但作为伤者的儿子黄某贵不同意,要求放弃治疗。11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在重大误解、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所签,且《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显失公平,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书》,并判令黄某贵退回已支付的赔偿款项。
  都安县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被告宁某飞驾驶电动车将原告父亲黄某民撞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被告已全部支付了医疗费。黄某民死亡后,被告与原告在互敬互让,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父亲黄某民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5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该约定履行义务,支付尚欠原告的4.5万元。被告提出反诉称,《协议书》是被告在重大误解,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因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故被告的辩解及反诉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在《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属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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