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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法院居然敢和上级法院“打架”?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在6年时间内,吴向明不停地游走于罪与非罪之间。一审法院两次判其有罪,中级法院又两次终审判其无罪。12月初,山西运城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调走吴向明案卷,昭示着该案即将进入重审程序,一场两级法院的“拉锯较量”又将展开。(《民主与法制时报》12月10日)

 
  吴向明案是一起轰动河津的案件。吴向明,河津市公安局副局长,6年内两次被抓,在看守所被羁押923天。河津法院两次判其有罪,运城中院两次终审判其无罪。2005年7月,河津市委组织部发文,恢复吴向明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2006年8月25日,他向运城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同月,河津市政法委向运城中院递交报告称,不能接受运城中院审判结果,要求对吴进行再查再诉。

  既然运城中院两次判决当事人无罪,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什么河津市政法委还要求对吴向明进行再查再诉呢?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工作给你安排,我们本来也不想再追究,但是人家紧咬着我们不放,要赔偿。”河津市政法委书记张有荣说,“一分钱也不可能赔,赔了就是说我们办了错案。”我说,张有荣,你这叫什么话?二审法院已经终审判当事人无罪,就已经说明河津法院是错判。这和是否赔钱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

  按照河津市政法委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的说法,如果吴向明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得到中院支持,随后的问题就不仅仅是经济赔偿的问题,这意味着涉及吴向明案的众多办案人员将承担错捕错判的严重风险。我请问你,办案人员怕担风险就要让当事人含冤吗?这样的办案人员是执法者还是违法者?

  我就纳闷啦,上级法院终审的案件,下级法院就可以拒不执行,这是哪家的规矩?如果各地法院都这样干的话,岂非要天下大乱吗?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来,河津法院就是一个傀儡,市领导才是幕后的操纵者。要不然也不会发生吴向明被第二次错判的闹剧。运城中院作出终审无罪判决并获释之后,吴向明开始频频求见市委有关领导,要求恢复党籍和工作。在奔走了一年半却毫无结果的情况下,吴向明与河津某领导发生了争吵,并拍了桌子。这一拍桌子的举动,不久以后成为吴向明第二次被抓捕的一个诱导因素。在河津,市领导的话就是圣旨,法律就是一张废纸,河津法院就是市领导的“跟屁虫”,市领导让他们怎么判他们就得怎么判,河津法院的领导连个屁都不敢放。您不相信?一个铁的事实就摆在我们的面前:河津法院对案由未变(贪污)、涉案金额未变(4万元)的同一宗案件的前后两次判决,刑期出现了巨大变化:第一次判3年缓刑4年,第二次10年,并被最终追加到12年。诸位,睁大您的眼睛仔细看看吧。这是法律吗?简直就是儿戏啊。这样的法院怎么能够主持正义,为民做主呢?我个人认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对这件事情进行认真的调查,看看背后到底藏着什么“猫腻”?应该追究河津法院领导和某个市领导的责任,还当事人的清白,保证法律的尊严不受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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