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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张晓雪律师
案情介绍: 201135日,孙某经老乡介绍进入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地工作,工地地址为:上海市曹路镇民风路,孙某工作性质为木工,口头约定工资为170/天。2011926日,孙某在工地进行拆模时不慎从9楼高处摔落到4楼,造成孙某多发性骨折(颈椎、胸椎、右肋骨、左桡骨远端骨折)。
律师代理:
孙某与单位之间无劳动合同,那么孙某是浙江中企建设集团的员工还是老乡的雇员?诉讼之前单位不承认是其员工,故我们首先和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为;1、老乡证言证明自己受单位指派找人;2、工人证明孙某在工地工作的时间;3、孙某佩戴安全帽写明单位名称;4、孙某工资发放是单位负责人发的;5、孙某在工作期间受单位的监督管理,受单位安全员的管理。最终仲裁院认定孙某与浙江中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期的工作主要是申请工伤认定,到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的社会保障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待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下来后,根据级别主张相关赔偿。最终孙某因公致残程度九级。
庭审纪实:
本案中我方主张日工资180元/天,且向仲裁庭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孙某工资。但是单位主张是140元/天,但无证据证明,故仲裁庭采纳我方意见。第二是停工留薪的期间,我方主张从事故发生之日到鉴定结果出具前。但是单位主张事故发生后的4个月孙某再次到工地上班,有工资发放记录,因不能适应所以离开工地。作为代理人我仔细查看单位提供的工作记录,虽有孙某签名但无具体年月日,故我主张根本不能说明是孙某事故后再次工作情况。最终仲裁员采纳我方意见,停工留薪期间是事故发生之日到鉴定结果出具钱,停工留薪工资为30260元。事实上孙某工伤后确实在工地里再次工作,但是单位无确切记录,我就抓住这点才为孙某多拿回2万多。最终仲裁支持孙某共计11万多。

案件提示我们工伤认定情形为: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认定工伤的程序:
1、申报事故——2、认定工伤——3、劳动能力鉴定——4、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和赔偿
1、申报事故:1)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2)职工本人也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须经企业签字后报送;如果企业不签字,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报送。
2、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和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日;
认定工伤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a、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b、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c、劳动关系证明。
3、待收到属于工伤书面通知后,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或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待收到鉴定结论后,根据劳动能力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和主张赔偿。
张晓雪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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