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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陷“三角债”资金断裂拒绝还款被判偿还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110网律师
苏大明为了一朋友资金的需要,先向江朋借款,然后将款项转借给该朋友。过后,因该朋友未按时还款,资金断裂而拒绝向江朋还款,江朋将苏大明诉至法院。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苏大明偿还江朋借款本金28833.47元,以此本金为基数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
苏大明与江朋是朋友关系,因苏大明的一个朋友急需资金,自己手头也紧张,则分别于2010年6月29日向江朋借款22000元,同年8月2日再次向江朋借款10000元,两次借款合计为32000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3个月,超过期限未还款的增加利息40%的违约金。借款后,苏大明立即将钱转借给那朋友去使用。借款期限届满后,那位朋友没有向苏大明偿还借款,而是每个月支付一笔利息,苏大朋也就是将这笔利息直接支付给江朋,从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止,江朋共收到苏大明支付利息22828元。此后,那位朋友再没有向苏大明支付本金和利息,苏大明也不向江朋支付了。2013年3月6日,江朋将苏大明诉至法院,要求苏大明偿还借款45630元及利息。苏大明称,其始终借江朋友32000元,而不是45630元,这45630元是江朋算利息后加入本金计算的,且这笔钱自己不得使用,要等到朋友还款才能偿还,现自己支付过多利息给江朋,请求退还。在诉讼中,江朋承认本金是32000元,这45630元是加入利息13630元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苏大明向江朋借款本金是320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约定无效。本案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分段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本案起诉前一日止,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是三个月,故应按三个月档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合计为19661.47元,江朋至本案起诉前已经收取苏大朋支付的利息共计22828元,多收利息3166.53元(22828-19661.47),多收的部分利息应当作为苏大朋偿还本金,故本案的本金应为28833.47元(32000-31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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