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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一房数租

发布日期:2013-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一房数租。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一房数租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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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例】甲分别于3月1日、3月5日、3月10日与乙、丙、丁签订了出租某套房屋的书面合同,但均未交付房屋。丁于3月12日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丙闻知后,从甲妻处骗得房屋钥匙,于3月15日搬入居住。四人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甲与乙、甲与丙的租赁合同因未登记备案而无效

B. 丙有权拒绝返还房屋,因其已占有房屋

C. 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因其租赁合同成立在先

D. 丁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因其租赁合同已登记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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