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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丈夫有病期间,借口携子出国,留给70多岁婆婆一人照顾,丈夫死后,诉讼争夺遗产

发布日期:2013-07-01    作者:张俊杰律师

妻子在丈夫重病期间,找借口携子出国,留给70多岁婆婆一人照顾,丈夫死后,委托律师争夺遗产。----本律师为婆婆成功维权。
简要案情:2006年4月1日刘某就被诊断为“肝硬化”,入住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好转出院后医嘱“指导休息、饮食、情绪,综合护肝、对症,巩固治疗、防治并发症,定期复查,病情变化随时就诊”2007年,妻子郭某以陪读为名,带着儿子去了新加坡。妻子出国后,几乎很少与丈夫联系,也未向丈夫汇过一分钱。刘某自己勉强生活,已无力承担巩固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并且基于对妻、儿的想念病情不断加重。2008年刘某病情恶化再次入住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出“原发性肝癌”。刘某想念儿子,强烈要求见见儿子最后一面,在支付2万元回国费用后,郭某才让儿子自己于2009年1月回国,几日后又返回新加坡。刘某于2009年4月因救治无效死亡,妻儿都未曾回国探望。
婆婆年迈体衰,生活困难,自身都需要专人照顾,却不得不担负起照顾刘某日常生活起居及治病的沉重负担,乃至刘某丧葬。刘某自己没有任何积蓄和收入来源,婆婆为给刘某治病还得四处筹钱。年近花甲还承受着无尽的操劳与煎熬,白发人送黑发人。
刘某2009年4月病逝后,郭某2010年8月委托律师将婆婆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某遗留的房产。诉称: 郭某将房产估价15万,房屋系公公过世后,婆婆放弃继承与并赠与公证给刘某并过户,属于刘某与郭某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去世后,郭某与儿子、婆婆作为法定继承人,郭某和儿子份额占总额的5/6,房子母子两个人,可给与婆婆1/6的补偿即2.5万元。
本律师接受婆婆的委托后,立即调取了郭某向法院递交的证据材料,并向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郭某出入境记录,发现:1、近几年郭某并未回国,授权委托书未经其所在国公证并经使领馆认证,不合法,郭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权无效;2、是郭某未履行夫妻照顾辅助义务的有利证据。本律师在开庭前几日向法院提交了对方律师代理权无效的异议书后,经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史以来第一次代理权无效异议),驳回了郭某起诉。为婆婆打击儿媳嚣张气焰,拖延郭某急切心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将近1年后,郭某授权委托书经其所在国公证并经使领馆认证,再次起诉,诉讼请求与第一次起诉基本相同。本律师代理婆婆积极应诉,主要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郭某未尽到妻子的责任与义务,依法丧失继承权。2、婆婆对刘某尽了主要照顾抚养义务,并且生活困难,在遗产继承时应多分。郭某应偿还垫付的医疗等费用;本案争议房产的一半,依法应属于刘范的个人财产。本案争议房产原属公公婆婆夫妻共同财产,公公去世后,婆婆将自己50%的份额赠与给了刘某,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刘某由此取得争议房产的产权。因此,本案争议房产的一半,依法应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最终,和平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屋归郭某和儿子所有;郭某向婆婆支付15万元补偿;15万补偿未支付前,婆婆继续使用房屋;15万补偿全部付清后,婆婆在腾房。
经过辛勤的努力,终于为婆婆(婆婆有自己的住房)征得了应有权利,为婆婆讨回了公道,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但遗憾的是,婆婆因无法提供证明照顾刘某医疗、生活等所花费的证据,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这个判决结果,等于是使儿媳郭某丧失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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