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资不能取代竞业限制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110网律师
【问题】
考虑到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领取比较麻烦,所以我公司打算,在员工平时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部分作为保密工资。这样,在员工离开公司后,公司将不再向该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回复】
贵公司的问题是关于保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问题。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应该是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员工的这项法定义务,公司也就没有必要支付保密工资之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向员工支付了保密工资,那也仅被视为公司的一种福利,而不会被认定为公司的法定义务。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这项义务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对员工的就业自由有很大的限制。有鉴于此,法律明确规定,在双方约定有这样的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明确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
可见,保密工资是非法定的,一般是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且没有标准,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支付的多少;与之不同的是,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法定的,必须在员工离职后支付,一般是由员工跟公司在协议中约定支付标准。因此,保密工资跟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是存在区别的,不能用保密工资取代竞业限制补偿金。
因此,贵公司的这种操作打算是不可行的,法律风险较大,建议不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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