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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赢的就这么简单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林姜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王一与被告李美系姨兄妹。王一与李美的舅舅张三,生前无子女。遗留下房产一处。张三的父母已去世,兄弟姐妹也均先于张三去世。现王一与李美作为张三的外甥,均想继承张三的遗产。王一向法院起诉李美,要求析产继承。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王永灵律师 代理被告李美出庭应诉。后,本案经开庭审理后,王一自知理亏,主动撤诉。本案代理词如下: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李美的委托,我受本所指派担任李美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 原告所讲东城区某某胡同9号院房产为其父母与舅舅张三共同建造,与事实不符。本案争议的房产为张三个人财产。并非原告所讲的共同建造。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某胡同的9号院的房产,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88年8月1日为张三颁发了“北京市房地产所有证”,该房地产所有证即可证明本案争议的房产为张三个人财产,并非原告所讲的共同建造。另,该房产证上写的很明确,该房产为张三从李某处购买,并非是自行“建造”的。二、张三与被告李美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扶养人张三去世后的财产全部归李美所有。1986年5月23日,被扶养人张三与李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并有北京市东城区局民委员会盖章证明。该协议书的第三条规定“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全部由扶养人承担”,该协议书的第四条规定“1.被扶养人的主要财产为不动产,,3.被扶养人去世后,其全部财产归扶养人继承。”扶养人李美对被扶养人尽了全部的扶养义务。被抚养人在世时被告李美对老人的照顾无微不至,老人去世时,都是由李美办理的丧葬事宜。这一事实有北京市东城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另外,北京市东城区某地区为了表彰和奖励李美对五保老人张三积极供养行为,于2005年还给李美颁发了奖章及奖金。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李美对张三尽了全部的扶养义务。被扶养人去世后,其全部财产应归扶养人李美继承。三、 原告所讲,原告对外婆及舅舅张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纯属编造。 原告的外婆去世时,原告才八岁。一个仅有八岁的孩子,怎么对外婆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另外,张三一直和被告李美一家共同生活,一直到去世。原告生活在与张三相距十几里地的郊区,怎么对张三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张三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规定: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8条,第19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9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根据以上最高院的批复及国务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张三、作为五保户,与李美订立了供养协议,应该按照协议处理,即财产全部归李美所有。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为张三个人的财产。张三与其外甥女李美(即本案被告)订有《遗赠扶养孤老户协议书》,李美也履行了对张三的生养死葬的义务。故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李美应该继承张三的全部财产。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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