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延平区某乡镇被告应某与原告应某燕(3周岁)系邻居。今年10月,应某因过节家中要请客吃饭,按照农村习惯,作为邻居的应某燕母亲叶某便主动到应某家帮忙煮饭,叶某因女儿年幼无人照料便将其带在身边在厨房帮忙。当日中午11点,叶某将刚煮好的粉干装入塑料桶中,放在液化气旁边的地上,便去做其他事。这时,另一被告小弟(1周3个月)被其祖母抱至应家厨房准备吃午饭。看见厨房内应某燕在玩耍,小弟即要求下地一起玩,其祖母将小弟放在地上,随即离开。11点半左右,待大人们到厨房准备吃饭的时候,发现应某燕与小弟一同跌入装有粉干的塑料桶中,跌入姿势为应某燕与小弟呈对向,应某燕是坐在桶内,面朝上,小弟则是扑下去,面朝下。经医院诊断为:应某燕全身多处热汤烧伤至疼痛,皮肤破溃。应某燕的母亲叶某认为应某燕是被小弟推入装粉干的桶内才被烫伤,遂将小弟与应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其跌入桶内系因小弟推其所致,且从常理判断,事发时小弟仅一周三个月,年龄较原告更小,身高较原告更矮,其如用力推一个身高、年龄均超出自己的人,用力后应向后仰而非前倾,故原告提出其跌入桶内系由小弟所推的陈述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应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母亲系为应某义务帮工,这种主动帮工未遭到应某的明确拒绝,故原告母亲叶某与被告应某之间形成了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但叶某在帮工期间,将年仅3周岁的应某燕一起带入正在忙碌、高温且对未成年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厨房内,对原告未尽到妥善保护的职责,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母亲叶某的行为是原告受伤的最大因素,叶某应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延平区法院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应某燕经济损失2615.044元。二、驳回原告应某燕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存在的争议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被告应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应某燕和被告应某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所谓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本案中,原告应某燕母亲叶某和被告应某之间之所以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原因在于:一是原告和被告是邻居关系,在应某过节请客吃饭时原告母亲到应某家中帮忙,符合我国的农村传统风俗习惯;二是原告母亲叶某到被告应某的厨房中帮忙时应某并没有明确拒绝。因此,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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