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 2009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之《合同法》(鲁叔媛主编)。笔者参编,并负责撰写“合同法总论”之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担保”、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八章“合同的解除”、第九章“合同的消灭”,共计6章合16万字。
(一)合同履行的定义
合同的履行是债的履行之一种。了解合同的履行,必须首先了解债的履行。在债法上,所谓债的履行,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通则》第84条规定:“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具体到合同的履行,它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合同行为继续行进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合同法》设立专章对此加以规定。何谓合同的履行?立法没有给出定义,在学者著述中对此都有涉及,并且分歧不大。我们认为,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完成其合同义务,以使合同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实现的行为。
在这一定义中,涉及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的概念。所谓合同债权,是合同权利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常具有请求给付之权能、受领给付之权能、请求保护之权能、处分之权能和保权之权能;所谓合同债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请求,而依照合法有效合同的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按照不同的标准,合同义务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例如,按照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和效力不同,可以将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
给付义务,又称为清偿义务或履行义务,是指合同义务人负担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又可分为主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1]例如,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解释上,此款规定的义务应为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为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并依社会一般交易观念而应当负担的义务,此种义务,法律可能有明文规定,也可能没有明文规定,主要包括注意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以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等。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款规定的义务即为附随义务。间接义务,又称为不真正义务,是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债权人人违反该义务,仅发生使其利益受损或丧失的后果,不发生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对于此种义务,债务人也不得请求债权人履行。[2]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此条规定中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为间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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