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言论边界需要法律来划定,它行使监督权和它的自律是需要靠法律和司法判决来指引。但你今天正着判,明天反着判,叫媒体怎么办?一方面媒体如履薄冰,生怕说错话侵权,一方面职业伦理缺失,报道流于低俗。”新闻业内人士普遍有此担忧。
近日,中国记协有关人士在新闻侵权立法之时提交一份建议稿。其实早在2007年4月,中国记协向最高人院提交了《中国新闻侵害、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这之中的10条建议厘清了关于“公共人物”、公正评论、连续报道等概念。因为没有上位法支持,没有被最高法院采纳。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一审时,立法机关就对“新闻侵权”是否写进去有着热切的讨论。二审稿中,加入了“网络侵权”的条款,受到民法学者梁慧星的盛赞,也给了学界希望,既然网络可以作为侵权主体,新闻侵权的问题更应该重视。然而,三审稿中,“新闻侵权”字眼仍然难觅。
据一位立法官员透露,有关新闻自由和个人的权利保护界限、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物的区分,在国内都没有特别成熟的规则,不好加以规定。
法学学者杨立新说,我国没有新闻法,新闻自由的界限在哪里,一直没有明确界定。所以新闻侵权的立法,差不多可以代替新闻法起作用。这是学界特别渴望将这一条款写入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原因。
黄秀丽
□链接
国外新闻立法简介
诽谤面临“除罪化”
西方国家诽谤法是一个涉及宪法、民法、刑法,主要由民事诽谤法和刑事诽谤法构成的非常复杂的部门法。其中,刑事诽谤法正面临着除罪化的趋势。
截至2007年12月11日,在全球被调查的168个国家中,已有10个国家废除了刑事诽谤法。2009年7月10日,英国也正式宣布废除普通诽谤法中的诽谤罪。为什么要进行“诽谤罪”除罪化?原因之一是确保民主原则与充分表达自由的实现,刑法中规定诽谤罪,对言论自由有极大的“寒蝉效应”;原因之二,诽谤罪常常被用于一些不合法的目的,现实情况是,世界上大多数拥有刑事诽谤法的国家,其政府机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拥有权力或影响力的组织或个人,常常以保护自己的名誉、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为借口,滥用该法来惩罚批评自己的人或媒体,以达到逃避舆论监督的目的;原因之三,民法可以提供对名誉权的足够保护。
“公共利益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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