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误售车票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叶某某,男,38岁,南京市下关电影院经理。
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地址:南京市下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南京西站站长。
1992年9月11日,原告叶某某在被告南京西站购买到龙潭的火车票二张,票价计5元整。票面载明:南京西至龙潭,1992年9月13日335次7时12分开。9月13日上午,原告叶某某等二人持票乘上335次列车。当原告发现该列车经过龙潭站未停靠时,急忙向4号车厢列车员询问。列车员查看车票后,答复原告:335次列车在龙潭站不停,该票系南京西站误售。列车到达镇江站,原告下车后,急于返回龙潭,遂从镇江乘出租汽车,于当日11时到达龙潭。汽车票价合计为15元。9月14日,原告到被告南京西站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承认误售车票,但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遂于1992年9月29日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南京西站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5元,间接损失(耽误的时间及身体、精神创伤损失)200元。被告未作答辩。
「审判」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旅客车票系原告、被告双方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被告因疏忽误售车票,致使原告未能及时到达目的地,并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间接损失(包括耽误的时间及精神创伤等损失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该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原告、被告双方于1991年10月1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南京西站赔偿原告叶某某经济损失15元,于1992年10月20日前付清。
「评析」
本案是一起旅客因承运人(车站)误售车票,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承运人予以赔偿的案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合同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旅客车票是书面形式的旅客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在承运人根据旅客提出的到站、车次等要求,接受旅客给付的价款,并售予合乎要求的车票后,即告成立。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承运人就有按照车票载明的时间、地点,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否则,就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其因违约行为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旅客误乘列车或坐过了站时,列车员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客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送回。”这一规定表明,在旅客坐过了站时,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免费送回。这是当旅客自己‘误乘’时,承运人为履行旅客运输合同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那么,当旅客因承运人的过错而坐过站,承运人的补救措施又不能满足旅客的要求(如时间要求)时,是否允许旅客自己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呢我们认为,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和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出发,在上述情况下,应当允许旅客自己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这是因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并生效后,承运人和旅客都应严格履行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当承运人因过错而使旅客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承运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又不能帮助旅客实现合同目的时,旅客自己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其支出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的。当然,旅客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适当的。
本案中,原告叶某某因被告南京西站误售车票而坐过站,在被告又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而采取乘出租车返回的补救措施,是合理的。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出租车的车费),被告应予赔偿。法院据此主持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是正确的。
- 范国彬与周娣、刘国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0个回答0
- 雇佣赔偿纠纷案 3个回答10
- 二00七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审理医疗 2个回答0
-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中要求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胜诉大吗? 3个回答5
- 赔偿纠纷 3个回答0
- 叶长清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误售车票赔偿纠纷案
- 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 沈某诉上海新华旅游社、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意外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 王某诉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 南京市鼓楼医院抢救伤员不力致伤员死亡又擅自火化尸体损害赔偿纠纷案
- 周某某诉南京市鼓楼医院抢救伤员不力致伤员死亡又擅自火化尸体损害赔偿纠纷案
- 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 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 沈某诉上海新华旅游社、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意外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 吉惹尼古与成都铁路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