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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来看表见代理之适用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

2003年3月10日,一储户苗平以母亲名义存入五万万,储蓄员时华在储蓄所里接款后,填发存单时故意将存款人写成时华,苗平当场质疑,时华遂在存单背面注明“转让转存苗平”。苗平不再深究。2004年5月10日,苗平取钱时被告之钱被时华通过挂失取走,经多次协商无果,遂以内乡农行拒付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苗平的诉讼请求。理由:

一、存单是一份储蓄合同,存款人和银行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本案的事实事实表明,实际存款人是苗平,但存款人一栏填写的是时华,存单不是票据,存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行为无效,因此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时华是法律认可的存款人。在储蓄合同中,存款人有提前支取和挂失的。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将存单挂失并允许时华取走存款,并无过失。由于苗平不是合同当事人,其以违约为由要求银行兑付存款,不能成立。

二、本案是侵权关系。时华故意将存单上存款人写成自己,针对苗平的质疑,又在存单背面背书,欺骗苗平使其误以为通过背书自己就可以成为存单的权利人。后时华用挂失方法可以成为存单的权利人。最后时华用挂失方法取走存款,时华的行为侵害了苗平的财产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时华有返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三、本案时华与被告内乡农行之间是代理关系。时华是银行工作人员,其对外揽储,填发存单并背书都是以银行的名义,因此时华是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在发行职务的过程中时华给他人造成损害,其所在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银行与时华应承担连带责任。但银行承担责任是基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即侵权法律关系,当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苗平可另行主张权利,因而应当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原告苗平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理由:

一、该案是属于表见代理引发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而不同第一种意见认为的属于另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如果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则表见代理产生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法律设置表见代表制度的意义与设置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类似,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对整个交易制度的信赖,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表见代理特征来看有四:一是行为人无代权,这是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三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三是相对人须是善意的,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四是被代理人有过错。

本案的情形符合表见代理特征,时华是储蓄所里的储蓄柜员身份,其工作场所和其所开出的单据均符合表见代理的所有特征,从实质上看,时华虽然没有“转让转存苗平”这种形式背书转让代办权,但相对人苗平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转让转存苗平”这种代办权,内乡农行在选人与管理上存在过错,因此时华与苗平之间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四个特征。至于在存单上背书上“转让转存苗平”是什么含义,这仅仅只能说明这个存单上存在瑕疵,其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仍然是存单作用,关于时华故意没有在存款内部凭证上修改,那是为了其今后挂失骗钱的缘故,好比一个储蓄员没有把钱真正存入银行一样,是银行内部的行为,对外部没有约束力。

二、第一种意见有关侵权与时华代理作用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叙述前后内容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违约是基于储蓄合同上严格履行并无不当,所造成原告的损害是储蓄员时华的行为,但第一种意见的第三点中又认为时华是被告的信贷员,其与被告之间属于代理关系,因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作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承担方式当属另一侵权法律关系。从该点意见来看,显然承认了时华的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认为的是属于侵权法律关系的话,那内乡农行则不存在共同侵权事由,内乡农行选人不当不能成为侵权的共同事由,其它也没有任何一个法理能因为时华是内乡农行储蓄员,所以内乡农行就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按第一种意见认为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是侵权的话,则内乡农行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这种结果显然存在问题。

三、从本案来看,如果时华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成立了,那时华所实施的行为就是苗平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的附件,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则表见代理产生的合同有效,本案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也是有效的储蓄合同,任何简单化去理解一个内部储蓄合同的内单上是偏面的,这样的判案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是一种办案的简单化、机械化、形式化,无形中降低了司法的公正性,是不妥的,因此苗平与内乡农行的储蓄合同不仅成立,而且是有效的合同,原告苗平的诉请应当得到完全支持。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应当适用表见代理法律关系,支持原告苗平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叶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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