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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以搭客为幌子调包乘客财物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7月16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贵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进明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2012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程贵良、朱进明驾驶一辆捷达轿车来到南昌县昌南客运站附近,见在路边等车去吉安的刘梅英,遂以顺路搭客为由骗其上车。刘梅英上车后拿出钱交车费,被告人程贵良、朱进明相互配合,以没有零钱找为由,骗刘梅英刷卡交费,借此骗得了刘梅英的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程贵良、朱进明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相同的卡与刘梅英的银行卡调换,并找借口将刘梅英赶下车。后被告人程贵良、朱进明持失主刘梅英的银行卡及密码在金店购买了价值人民币61300的黄金首饰,另在ATM机上支取人民币400元。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程贵良、朱进明还以同样的方式盗得两张银行卡(失主不明),并刷卡购买了一根黄金项链和一根金手链。此外,两被告人还多次以顺路搭车为由骗乘客上车,后以乘客佩戴金首饰对身体不好为由,骗乘客将首饰取下,随后,被告人程贵良、朱进明趁假装帮忙包装首饰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首饰与被害人的首饰调换。被告人程贵良、朱进明利用上述方式共盗得黄金手链1条、耳环2对、耳钉1对、黄金戒指2枚。经估价,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5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贵良、朱进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贵良、朱进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贵良、朱进明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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