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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货物丢失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张付杰律师
快递货物丢失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小王在上海找了一家快递公司,将新购置的5000元衣服邮寄给远方的母亲,然而,已经十天了,母亲还是没有收到。小王向快递公司咨询,方得知衣物已经丢失。让他更不能接受的是,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5倍的运费,也即200元。双方协商未果,小王找到本律师,希望办理委托向法院起诉维权。
【律师分析】
本律师先与快递公司联系,希望能协商解决时,其态度很明确,认为小王在签快递服务合同时,未选择保价服务,因此快递公司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给小王造成的其他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本律师看了一下邮寄凭证背面的《快递服务协议》,确实写明了“按照快件邮费的五倍赔偿”字样。但,我向其负责人说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提示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与其他条款无明显区别,不易辨认,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应赔偿小王的实际损失。但快递公司不予理睬。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快递服务协议》免责条款无效,应当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快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提醒】
本案胜诉,一方面是因为免责条款无效,另一方面是小王保存了底单,并注明了衣服的相关价值信息。在此,张付杰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寄送货物包裹时,一定要保存好能证明自己寄送物件是什么的证据,在发生意外时便于维权。作为快递行业,也应加强自身的安全工作,将客户的物品安全送至目的地,积极改善自身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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