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妇因土地纠纷泄愤咬掉同村妇女嘴唇肉被判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黄爱艳在本村张陶家住宅后面的小道上,因土地纠纷与村民周梅梅发生争执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黄爱艳咬掉周梅梅下嘴唇一块肉。经鉴定,周梅梅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同年5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爱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害人周梅梅受伤后在全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5026.60元;伤情鉴定费1200元。
法院就民事赔偿事宜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被告人黄爱艳一次性赔偿周梅梅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款已给付);周梅梅对被告人黄爱艳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爱艳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爱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被告人黄爱艳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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