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杨振中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系某小区商品房业主,于2008年与被告A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用。2009年,该房因排污总管落地处的弯管堵塞,致使楼上十几户人家的污水倒灌入原告一楼房屋。原告在2009年9月8日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通知被告要求清理并查明原因。被告于8月11日同原告以及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对之实施了勘查,并在查明原因后对排污总管落地接头处进行了改造。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地面、墙面和家具因污水浸泡所受的损失和原告家人因此在外租房的费用,但被告表示最多只愿意赔偿25000元,两者数额差距较大,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又多次提出被告或进行鉴定赔偿损失或对该住房进行修缮重装的要求,但被告都未予应允。最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从此案整个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该案的焦点在于小区管道堵塞是否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维护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义务导致。若是,便是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不是,则原告的赔偿请求便失去了其法律和事实上的基础。从法院审理中所认定的事实来看,管道堵塞实乃小区住户未遵守业主使用手册造成,而管道本身并未存在损坏问题,不应将之归为物业公司的过失。
在本案中,还存在原告因管道堵塞所造成的损失究竟应向哪方索赔成这一难点问题。根据疏通过程中,发现堵塞物中含有毛巾、塑料袋等生活垃圾这一情况可知,本次事故的真正始作俑者为该楼住户,但具体为哪几家的鉴定上却存在很大的困难,所以可以将该楼的其他使用同一管道的住户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对此,之前也有过如一楼中某阳台上花盆掉下来砸到路人,受害者将该楼所有有可能的住户为被告提出赔偿请求的相关案例。但这些案例都是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也有规定,但对于公共管道造成的是否可适用还需司法实现中给予确认,这样可对可能加害方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补偿,遵守规章者能最小限度的受到波及,这些都还需要更多在理论上的探讨,在司法实践通过个案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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