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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不容小三无偿所得(上))

发布日期:2013-08-04    作者:杨振夏律师

夫妻共有财产不容小三无偿所得(上)
——一份为因妻子与配偶的小三发生财产纠纷的代理词
编者 杨振夏

按语:
在一起因妻子起诉丈夫给付小三的财产诉讼案件中,本律师接受小三的委托,为维护小三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围绕证据的合法形式、事情的起因等等,最大化地维护小三的权益。但是,一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前提下将该商品房赠予给第三者的,该赠予行为无效。二是,该《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故小三的情人对其合法的个人财产给予小三是有效的。现将本代理词发表如下,仅供朋友们参考。
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谢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委托代理人,经过阅卷、参加刚刚的法庭调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2月的一天,偶然发现被告汇款给被告谢某某购买房产和其他奢侈品的票据,是错误的;其事实是原告与另一被告张某恶意串通盗窃而来的。其理由是:2011年3月16日下午2:00左右,被告谢某某回家时,发现自己单元房的门锁被人更换,向110报案,XX路派出所出警民警到案发现场,发现家里的购房的所有票据及全部手续、7000余元现金、分期付款的银行存单等物品被人盗窃。经过民警的提醒,被告谢某某才想起,可能是于2009年6月已经分手的男朋友即被告张某所作所为。民警随即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张某,被告张某对此事情予以全部承认,并且被告张某在事后发给被告谢某某的短信中也得到确认。以上事实,均被在XX市光武路公安派出所记录在案。所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二人故意串通,用盗窃的手段盗取被告谢某某的合法财产,恶意提起诉讼,侵害了被告谢某某合法权益。
二、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3年为达到长期同居的目的,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是错误的;被告谢某某因被告张某声称其已于老婆(即原告李某某)离婚,才自2007年下半年与其开始来往。其理由是:其一,被告谢某某于2007年下半年才开始与被告张某来往,被告张某事后了解被告谢某某家庭不和睦,三番五次邀请被告谢某某出门旅游,被告谢某某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辞。事后,被告张某用下跪、哭泣、自杀的方式乞求被告谢某某,声称他愿意一辈子做牛做马,也要娶被告谢某某为妻,并且,被告张某声称其已经离婚,自己开办有工厂,保证让被告谢某某过上公主一样的生活。被告谢某某架不住被告张某所谓的的真情与乞求,相信了被告张某所说的话,才与被告张某开始来往。其二,被告谢某某是经过了解后,才同意与被告张某进一步交往的,并且,被告张某到XX县XX镇时被告谢某某的父母询问时,被告张某也信誓旦旦地说,已经和原来的妻子早已离婚。2007年底,被告谢某某闻听他人说,被告张某并没有离婚。于是,被告谢某某亲自到XX市XX区高庙乡邰庄村XX堂组即被告张某的家里,询问原告。原告声称:被告是一个下流胚子,经常在外吃喝嫖赌,无法忍受,早已与被告张某离婚了。被告谢某某天真地想,可能是原告的气话,反正他们已经离婚了,那就好。看来被告张某还是值得信任。并且,被告谢某某到被告张某在XX乡所在地开办的工厂的朋友们得以证实,被告张某确已离婚,被告张某也向被告刘亚娟出示了离婚证。所以,同意继续与其来往。其三,被告张某为了达到进一步控制被告谢某某,通过软磨硬缠的方式胁迫被告谢某某和自己在XX县XX乡上班的丈夫离婚,和他结婚。但是,当被告谢某某与丈夫离婚后,被告张某却以种种借口不与被告谢某某结婚。其四,被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的合影照不是结婚照。被告谢某某和被告张某与其交往期间,主要是作为被告张某聘请的业务员,当然,被告谢某某并不否认,双方存在私情。被告张某向原告提供的照片,其中绝大部分是其偷偷拍摄的。但是,被告谢某某在与被告张某来往过程中发现其不但嫖娼,还和其他数个女人保持着两性关系,贩卖毒品等等劣迹。终于痛下决心,在2009年下半年彻底与被告张某分手。被告张某便用暴力等方式相威胁。被告谢某某无奈,于2010年上半年被迫到XX市上班,自此没有再与被告张某没有见过面。
三、被告张某的确通过银行卡给被告谢某某极少一部分现金,其中绝大部分是被告张某给予被告谢某某出去联系业务的费用与工资、奖励以及处理被告对外问题;和开办门店的出资,仅极少部分是被告张某为骗取被告谢某某的欢心,用于游山玩水,全部挥霍一空。其理由是:其一,被告张某是某华中企业XX地区的总经理,需要推销产品,承诺给被告谢某某每月4000元-5000元工资及提成。但被告张某没有按月给付被告谢某某,一般是两个或三、四个月通过银行卡汇入被告谢某某的银行卡。其二,如上所述,被告张某生性吃喝嫖赌,也爱好游山玩水,经常在被告谢某某出差在外地时或邀请从XX市到外地例如北京、海南、广西等名胜名山、明水之地旅游,为了显示被告张某所谓的大男子的气魄,故意把现金汇给被告谢某某,让被告谢某某购买机票、住宿等等。其三,因被告张某贩运木制托板被商南县林业木材检查站罚款约4.5万元,因当时被告张某不在现场在外地,知道被告谢某某认识当地人,便分两次把约4.5万元通过银行卡汇给被告谢某某全权处理罚款一事。其四,被告张某在认识被告谢某某期间,经常以业务或者高息陆续向被告借款13万元,至今没有还给被告谢某某。其五,原告起诉请求要求谢某某赔偿的所谓50万元纯属恶意诉讼。从庭审过程中我们得知:一是原告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张某的汇款是给付被告谢某某的购房款等;二是被告张某当庭也予以承认被告谢某某对房屋及商铺拥有合法所有权;三是被告张某当庭陈述给被告谢某某汇过款,但是,并没有表明其汇款是给付被告谢某某的工资、提成、处理被告张某罚款等还是用于给付被告谢某某所购买房款等真实用途;四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间接证据也仅仅约4万元,并不是所谓的50万元;五是假设所谓的4万元给付是成立的,那么,被告张某当庭也明确表示是其本人自愿的,被告谢某某作为本案的受害人,也是善意的第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谢某某不具有对抗力。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张某把钱给付被告谢某某作为购房款等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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