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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成搜房会员优惠购房 购房后诉返还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110网律师
  购房者在交纳购房定金后准备签订购房合同时,却被告知须向搜房公司交纳5000元成为搜房会员后方可享受楼盘优惠价格。购房后,购房者将房产公司及搜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000元会员费。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彭先生诉称,他到万科华东公司售楼部购买商品房,在选好一口价商品房后准备支付定金20000元并签订购房合同时,被销售人员告知须加入“搜房网”并交纳5000元会员服务费后方可购买该商品房,原告被迫向进驻在售楼处现场的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搜房网”驻点支付了5000元。其后,“搜房网”承诺给予原告购房优惠。原告认为,被告方要求支付会员服务费5000元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将万科华东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退还会员服务费5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万科华东公司辩称,原告缴纳服务费的对象是搜房公司,万科华东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万科公司从未要求原告必须成为搜房公司会员,也没有强迫原告必须加入会员才能购房,万科华东公司没有欺诈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搜房公司和搜房成都分公司辩称,原告与搜房公司签订的购房说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优惠政策也是真实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6日,彭先生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万科华东公司支付购方定金20000元,认购一套房屋,认购价为578398元;同日,彭先生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搜房成都分公司支付团购会员费5000元并与万科华东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彭先生以519401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彭先生在《搜房会员申请表》“贵宾签字”处签字,在《搜房会员服务条款》“申请人”处签字。
  2011年5月18日,万科华东公司(甲方)与搜房成都分公司(乙方)签订《搜房会员合作商户(联盟楼盘)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同意万科海悦汇城楼盘成为搜房会员合作商户,甲方指定乙方为联盟楼盘的独家合作服务商,甲方承诺以上优惠为乙方独享的排它优惠,且为低于同期市场价的优惠价格。
  法院认为,原告彭先生向搜房成都分公司支付了5000元团购服务费,并在《搜房会员申请表》和《搜房会员服务条款》上签字,申请成为搜房会员并同意接受购房优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彭先生与搜房成都分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彭先生对于不缴服务费的后果是明知的,但其最终选择缴纳服务费也是基于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遭受欺诈事实,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该案中,彭先生认为其支付5000元团购服务费,但并未享受搜房成都分公司提供的服务及购房优惠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彭先生签订认购书当天缴纳5000元服务费,同时填写搜房会员申请书及服务条款,该行为表明其自愿接受搜房成都分公司提供的服务。根据彭先生与万科华东公司签订的楼宇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价格,可以认定彭先生缴纳团购服务费后实际享受了购房优惠。
  彭先生向搜房成都分公司支付服务费,万科华东公司基于与搜房成都分公司之间的联盟协议给予彭先生购房优惠,万科华东公司与彭先生并无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故万科华东公司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
  综上,搜房成都分公司在向彭先生提供购房优惠服务时并不存在欺诈,彭先生以欺诈为由要求三被告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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