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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捕兔 电死同行 肇事者被判处刑罚

发布日期:2013-08-21    作者:110网律师
 架设电网捕捉野兔,却意外致人死亡,8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1月一天夜晚,李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来到村外田地里捕捉野兔,他使用蓄电池、逆变器、铁丝、竹竿等工具,由东向西架设简易电网,该电网由蓄电池通电,经逆变器变压后能将电流由低压电瞬间变为高压电。架设好电网后不久,机器便发出报警,李某以为捕捉到了野兔,不料靠近一看,却见一个人俯面趴到在电网附近。李某立即拨打了“110”、“120”求助,但等救护车赶到时,触电者已经气绝身亡。
  警方在现场勘查发现,死者手中紧握着一卷铁丝,身后不远处摆放着蓄电池等物,经侦查查证,死者张某当时也想在该处捕捉野兔,却在架设简易电网时不小心使手中的铁丝碰触到了李某所设的高压电网,因而触电身亡。开庭审理前,经过铜山法院调解,肇事者李某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张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过失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李某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判处缓刑条件,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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