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贾某交通事故十级级赔偿8.2万多元案例
发布日期:2013-08-22 作者:110网律师
贾某,湖南省龙山县人。2013年1月4日,丁某驾驶浙号牌拖拉机由北往南行驶至古林中心路桥头处时,因疏忽大意,与贾某驾驶的在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贾某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贾某手术后接受住院治疗。
此次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丁某负主要责任,贾某负次要责任。贾某出院后,休养一段时间,就赔偿问题多次找交警协调,但因双方差距过大,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贾某在网站上看到甘忠良律师的信息后,打电话咨询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甘忠良律师向其详细的介绍了赔偿项目。
2013年5月11日,贾某带着相关资料到律师事务所找甘忠良律师咨询,甘忠良律师结合相关资料及贾某家庭成员的组成情况,对此次交通事故作了全面分析,认为此次事故还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双赔。贾某当天就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甘忠良律师帮其维权。
甘忠良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有效维护贾某的权益,最大限度的为贾某争取利益,让贾某6月份动去做伤残鉴定,贾某听从了甘忠良律师的建议,于6月10日在甘忠良律师的带领下,在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结果是十级伤残。在此期间,甘忠良律师让贾某配合调取了各方面的证据。伤残鉴定结果下来后,甘忠良律师迅速准备材料,把丁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2013年7月16日上午,该案在鄞州区鄞江法院开庭。在庭上,甘忠良律师据理力争,积极有效的为贾某争取更多的权益。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贾某获得了8.2万元的赔偿,贾某对这一结果很是满意。次此事故造成的工伤也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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