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区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1月12日21时02分,杨某驾驶陈某所有的肇事车辆浙BXXXX号小型轿车在宁西线姜山环镇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雁湖路叉口附近,将在路边等人的何某等人撞伤,何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2年11月23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甬(公)鄞交认字(2011)第3302272011A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3年3月初,被害人何某的父母、妻子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来委托甘忠良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甘忠良律师团队开始了调查取证、收集资料的工作。准备了详细的材料之后,甘忠良律师团队开始书写诉状、列举赔偿项目、计算赔偿数额等工作。2013年3月19日,将该案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向法院诉请各项赔偿为80余万元,同时申请保全肇事车辆。2013年4月11日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就证据、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方的大部分诉请。原告获得的各项赔偿款共计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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