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炳政(我方胜诉))诉苏州市住建局房屋登记一案
发布日期:2013-08-27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局
原告于2013年1月3日突然接到被告发来的苏房证销房字(2012)253号《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决定》内称:因你户所申请的长青路北村54房屋权属证书,具有申报不实的之情形,现根据相关的法律,予以注销,特此决定。
原告不服于2013年1月10日向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但是江苏省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4月1日维持了被告的注销决定,为了维护自己i的权利,被告向姑苏区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具有严重违反程序的问题,在被告撤销之前,没有给原告合理的答辩的机会,同时没有履行提起告知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行为的违反,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的决定书
我方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答辩的意见:1,适用法律错误,2,新法生效,旧法废止,3,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4,被告作为地方的建设机关必须适用办法,5,被告的程序违法,6,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事项无错误,原告申请被告登记发证,给被告提供的材料无虚假记载,7,被告提交的申报材料,与本案无必要关联性,不能否定原告登记材料的真实性,不能采信
备注: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毛延亮: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办案札记:本案毛教授接手以后,积极的和当事人联系,并收集相关的证据,争取立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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