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首例保险公司被判直接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摩托、客车相撞,小伙殒命
去年11月20日6时许,23岁的小陈无证驾驶一台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沿辽中县政府路行驶至辽中县保险公司路口处,遇到司机杨某驾驶的制动效能不合格的客车,结果两车相撞。被送到辽中县人民医院抢救的小陈最终死亡。
11月22日,经辽中县公安局鉴定,小陈系颅脑损伤死亡。该交通事故经辽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为,大客车司机杨某和小陈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小陈是家里的独生子———老年丧子,人生大悲,家住辽中县农村的老陈和孟女士失去了养儿防老的希望。不久,老陈夫妻向辽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司机、车主、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肇事大客车是为被告高某所有,杨某是其雇佣的司机;大客车挂靠在台安县运输公司名下。去年1月14日,被告高某以台安县运输公司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
一审判赔8.7万余元
就此案,保险公司辩称,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能对原告进行赔付。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而且,现在保监会已明确了各保险公司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暂时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约定限额内对事故受害人进行无条件赔偿。同时,二原告遭受的精神打击是巨大的,丧子之痛是长久的,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
3月26日,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万余元;被告(车主)高某赔偿经济损失1.99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台安县运输公司对被告(车主)高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4月6日,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雷雨波高级律师在就本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已于去年4月1日实施。本案发生在去年11月,适用该法,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新交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目前国务院尚没有出台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向本案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险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险赔偿金,符合保险设立的宗旨和人文主义精神。
雷雨波律师称,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签订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承担保险责任,既没有加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又符合新交法立法精神和公平原则,是目前解决新旧法规衔接不到位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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