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少年获赔八十七万
发布日期:2013-09-12 作者:江超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提示: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除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律师代理案件除了要据实说理,还应当以情动人,注重调解,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少年李某乘坐朋友樊某驾驶的汽车出外玩耍,路中不幸遭遇车祸,李某母亲找到江超律师,江超律师决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xx律师了解情况得知:2006年5月1日凌晨,樊某开车与李某外出玩耍,由于樊某驾车前大量饮酒,神智不清,无法控制汽车,致使汽车与路边的广告牌相撞,李某当即飞出车外。当晚,李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由于李某伤势非常严重,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II级伤残。由于樊某驾驶的车辆是其父亲从出租公司承包的,樊某不属于载客运营,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对出租公司诉讼请求。由于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并不是十分令人满意,李某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xx律师提出:李某是一个年仅17岁的少年,遭遇如此不幸,今后漫漫的人生将不得不与轮椅为伴,支付这一笔笔巨额的医疗费用对于一个经济困难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除了经济上的压力,精神上的痛苦也会使李某和其母亲的身心备受煎熬,因此,希望被上诉人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尽量弥补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二中院法官考虑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院主持下,通过xx律师的工作及努力,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樊某及其父亲同意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辅助用具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八十万元,客运公司同意提供七万元的经济帮助。
点评:
李某在本案中最终得到了八十七万元的赔偿,虽然这八十七元再也不可能换回他美丽的青春和健康的身体,但是有了这样的赔偿,还是在物质上一定程度地解决了他的生活问题,帮助了这个家庭解决了很大的经济负担。代理律师的辛勤努力和二中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这正体现法律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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