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怀孕的情况分析

发布日期:2013-09-13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案例:
  夏某与长沙某化工销售集团公司于20123月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夏某入职后的一周里对其进行了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岗位培训,经过培训学习夏某通过了相关的考试,并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201211月,夏某发现自己以怀孕三个月,由于身体问题,夏某时常感觉不适,在一个月内,连续请病假超过10日(该病假均得到部门领导同意),由于请假天数过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三条:病假超过10日的,公司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之规定,对夏某做出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夏某收到调岗通知书后,不接受调岗通知,并与领导沟通,在与领导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夏某一气之下,连续请假10天(口头请假无任何书面手续)。 20132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二章第九条:员工无故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之规定,对夏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与经济补偿的决定。夏某收到决定书后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解除决定书,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
 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可以根据情况对夏某进行岗位调整?理由是什么?
  2、对于夏某不接受调岗通知,以请假为由连续10天不上班,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
  3、对于夏某在仲裁申请中提及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之要求是否可以成立,理由是什么?
  律师点评:
  1、从与夏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公司约定员工无故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与劳动法律法规不符合,应予以纠正。但员工手册中约定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夏某并已签字,该公司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是合法的。
  2、夏某在无任何书面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岗位10天,是否成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成为了本案的焦点,关于公司中员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决定的,但应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夏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夏某无理由要求在病假期间公司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在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注意解除通知的送达流程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以旷工为例,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是:1、单位以书面形式将通知员工上班的文件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公司可以公告送达,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在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2、在送达后,企业可按规章制度对旷工的员工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