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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时“获赠”意外险 意外时“赔”的却是存款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热线消息(记者 刘丽)存款“获赠”保险 ,很多市民有过类似经历,然而,乳山的刘某面对“赠送”的保险理赔时却遭遇了尴尬。

  去年7月8日,刘某带着父亲的3.5万元钱去经区蒿泊一家银行存款,银行内一业务员向她推荐,将这笔钱存上5年定期,不但可以享受免税、年分红,还可以获赠一份意外险。 
 
    刘某觉得既是免费赠送的保险,便替父亲“接受”了。

  今年2月22日清晨,刘某的父亲上厕所时不慎摔倒死亡。记者在刘某出具的一份盖有“乳山市诸往镇绕涧卫生所”印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看到:刘某,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后脑跌伤死亡。

  刘某想起当初存款时,获赠过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上有这样的条款: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病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事故保险金”,趸交保险费的,意外事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3月中旬,刘某拿着合同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因缺少二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不能赔付。“人没来得及入院就死亡了,哪来的二级医院死亡证明?”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至今仍没有结果。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这家保险公司。公司客服部一位姓刘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意外死亡的保险金是疾病死亡赔偿的两倍。早在3月份,保险公司已将刘某提交的理赔材料呈交给济南分公司,由于刘某只是出具了父亲跌倒的死亡证明,无法证明刘某跌倒是由于疾病造成还是单纯的意外跌倒,所以,济南分公司已按照疾病死亡进行了赔偿,也就是无息返还了刘某所交的保险费3.5万元,将合同终止。

  刘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刘某父亲的死亡不在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拒赔范围内。刘某提交了保险合同上标明的需提交的医疗机构和公安机构的死亡证明,刘某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意外死亡的情况进行赔偿。现在,既然保险公司对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表示质疑,只能由保险公司来举证,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刘某不是意外身亡,就是举证不能,只能由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和赔付。

  据保险公司给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刘某的3.5万元保险金已经退还到她的账户上,该合同的理赔早已经终止。而刘某告诉记者,他们对此一无所知。

  当记者将保险公司的做法告诉刘某时,刘某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存入银行的“存款”却成了获赠人身保险的保费?既然“获赠”人身意外保险,当“存款人”真的发生了意外事故时,为何得到的仅仅只是自己原本存进去的“存款”,却得不到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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