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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道松、赵雨配聚众斗殴案—聚众斗殴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3-09-14    作者:110网律师
杨道松、赵雨配聚众斗殴案—聚众斗殴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一、基本情况
案由:聚众斗殴
被告人:杨道松,男,26岁,汉族,安徽省 长丰县人。2003年8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赵雨配,男’ 20岁,汉族,安徽省 长丰县人。2003年8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3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道松与陈二 虎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汽车站公共厕所因琐事与 冯建、王刚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杨道松到南沙宁 宇理发店纠集被告人赵雨配及姚斌、张斌等人,并 携带铁钩赶回南沙汽车站,与陈二虎一起冲到南沙 汽车站对面8路车停靠站,持铁钩、木棍等工具与 在此候车的冯建、王刚进行斗殴。陈二虎、张斌、 姚斌均被冯建用刀刺成轻伤。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指控被告人杨道松、赵雨配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
罪,请求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杨道松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
被告人赵雨配对检察机关指控其参与斗殴的事实表示有异议, 在庭审中提出当时杨道松叫人时他并不知道去干什么,也没带任何 工具,到了汽车站那里看见杨道松等人冲过去,自己也跟过去,是 看见冯建当时用刀将陈二虎刺伤后,才从地上捡了根木棍防身用, 否认自己有斗殴的故意,并且自己是在被冯建剌伤后才将木棍扔出 去砸冯建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赵雨配构成聚众斗殴罪 证据不足,被告人赵雨配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首 先,被告人赵雨配主观上没有斗殴的故意;其次,被告人赵雨配客 观上是为了阻止冯建对他人及自己的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才实施了 殴打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此被告人赵雨配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 殴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7月9日下午, 被告人杨道松与陈二虎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汽车站公共厕所内, 因琐事与冯建、王刚等人发生争吵,杨道松即赶至南沙宁宇理发店 纠集了被告人赵雨配及姚斌、张斌等人并携带铁钩赶至南沙汽车 站,与陈二虎会合后一起冲到南沙汽车站对面8路车停靠站,持铁 钩、木棍等工具与在此候车的冯建、王刚等人斗殴,陈二虎、张 斌、姚斌均被冯建用刀刺伤,经法医鉴定巳构成轻伤。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证人陈二虎证实:2003年7月9.日下午,其和杨道松在 南沙汽车站旁公共厕所内与冯建等人发生争执后,杨道松先跑回宁 宇理发店。后其从公厕出来在回理发店路上碰到杨道松带了赵雨 配、张斌、姚斌赶过来,即和他们一起回到汽车站,和张斌从地上
捡水泥块,与杨道松等人一起冲到公路对面与对方打起来,杨道松 拿了一根钢筋,赵雨配拿了一根木棍和对方打等事实。
证人张斌证实,其和姚斌、赵雨配跟在杨道松后面去帮杨 道松打架,后碰上陈二虎,其与陈二虎、杨道松、赵雨配、姚斌冲 到公路对面用砖、铁钩打对方,后自己及姚斌被对方一个人用刀刺 伤。
证人姚斌证实,其听说打架了就跟在张斌后面跑到汽车站 前面,看见公路对面候车拥里一人用刀在陈二虎脸上扎了一下,其 和张斌也冲过去,自己用脚踢对方拿刀的人,结果自己跌倒在地等
事实。
证人冯建证实,2003年7月9日下午,其和王刚等五人 在南沙汽车站旁公共厕所内,因洗手时水洒在另二人身上而与对方 发生争执,并要求对方道歉。后他们五人到路对面停车点候车,过 了一会儿那二人领了三四个人向我们冲过来,一个拿铁棒、一个拿 石头的二人上来就对其进行殴打,其就用刀捅对方,先后捅了对方 四五个人,后被警察抓获等事实。
证人王刚、严长春证实事情的起因及双方殴打的情况。
鉴定结论
经张家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证实,姚斌因左腋部刀刺伤,伤口 与胸腔相通,构成轻伤;陈虎因领面部刀刺伤,下颌部裂口穿通口 腔,构成轻伤;张斌因左肩外侧、左上臂皮肤裂伤总长16.8厘米, 构成轻伤;杨道清、赵雨配因胸部皮肤裂伤,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供述 -
(1)被告人杨道松供述:2003年7月9日14时许,杨道松与 陈二虎被冯建等人逼迫道歉后回到店里,朝店内人员叫“兄弟们赶 快走,操化了”,并从店内拿了一根拉卷帘门的铁钩就往外跑,店 内的姚斌、张斌、赵雨配、杨道淸四人就跟他往南沙汽车站跑,在 路上碰到陈二虎后,问陈二虎人呢,陈二虎指给大家看后,杨道松 讲就是他们,遂赶到马路北侧与冯建等人发生斗殴,造成姚斌、张 斌、陈二虎被冯建捅成轻伤,杨道淸、赵雨配被冯建捅成轻微伤的 严重后果。并称其讲的操化了是方言,意思是吵架了。其打架时持 铁钩,并称没有注意其他人有没有拿工具。
(2)被告人赵雨配供述:2003年7月9日14时许,其在宁宇 理发店内洗头,听到杨道松在走廊里喊:“弟兄们都出去。”遂放下 活,到外面跟在杨道松、姚斌、张斌三人后面朝汽车站方向跑,碰 到陈二虎后,陈二虎也与他们一起往北跑,到车站看见杨道松手里 拿着一根铁钩,就知道要打架,后与杨道松、陈二虎等五人冲到公 路对面,陈二虎第一个冲上去打对方,其看见后从地上捡了一根木 棍,朝那人冲过去,还没来得及举木棍打到那个人,就被那人在胸 口刺了一刀,后那人刺伤杨道清后又逃过来,其又用木棍击打,没 有打到,就将木棍扔出砸那个人,也没有砸到,又从地上捡起铁钩 追了一段距离,没有追上。
4.其他证据
冯建辨认笔录:证实姚斌与张斌是参与打架的人;
王刚的辨认笔录:指认杨道松就是头发卷的人,发生争执 的人;
杨道淸、陈二虎、姚斌的辨认笔录:证实冯建是持刀人;
朱永兴的辨认笔录:证实姚斌、张斌、杨道淸、赵雨配是 赶过去打架的人员;严长春、冯建、王刚是打架的另一方人员。
四、判案理由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道松纠集被告人赵雨配等人 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杨道松、赵雨配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段 罪。被告人赵雨配在庭审中辩解其捡木棍为了防身,主观上没有斗 殴的故意,但是从被告人赵雨配在冲到汽车站对面去之前已经知道 是要去打架,在明知是去打架的情况下其仍积极参与,并与同伙人 一起冲到公路对面,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有与对方斗殴的故意,客观 上又实施了持木棍与对方斗殴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 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雨配的行为厲正当防卫。而从本案的亊实 可以看出当时是双方互相在进行斗殴,被告人赵雨配自己也有斗殴 的故意,那么当时被告人一方的人正在实施的也是不法侵害的行
为,并非正当的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被告人赵雨配是为了制止不 法侵窖而实施了防卫的行为,在互殴过程中不存在正当防卫,被告 人赵雨配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 见不能成立。
五、定案结论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 款第(四)项、第25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杨道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赵雨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六、法理解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犯罪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特别是对于聚众斗殴过程中处于弱势一方的行为是否存在正当防 卫,较难把握。
本案中被告人杨道松和陈二虎因被S迫给人道歉,心中产生不 满,便纠集被告人赵雨配、姚斌、张斌等人推带铁钩等凶器意欲报 复,陈二虎、姚斌、张斌、杨道松首先与对方发生殴打,当被告人 赶到对方面前着手与其殴打时,陈二虎、姚斌、张斌已经被对方冯 建用刀刺成轻伤。自己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赵 雨配从地上拣起一根木棒向对方难去,被对方刺成轻微伤。庭审 中,被告人赵雨配及其辩护人否认有斗殴的故意,辩护人又提出了 被告人赵雨配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究竞如何认定被告人赵雨配行为 的性质是本案的一个焦点。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达三人以 上,双方均有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行为。对双方行为人而言,其主 观上都是为了争强斗狠或出于报复他人,在斗殴时,均怀有非法侵 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故意,双方行为都是处于实施犯罪的状态之下, 其实施斗殴行为是为了击敗对方以显示己方的强大,本身即具有侵 害他人的故意。由于其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为了继续实施其侵害他人的行为,以达到争 强斗狠的最终目标,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主观上也不具有防卫的 意图,所以不能因该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即认为是正当防卫,即 使其中一方因受到对方的殴打受伤后进而反击,也不能梘为是正当 防卫。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雨配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不是简 单地从被告人以往供述中承认自己有斗殴的故意来判定被告人的主 观故意,而是从其客观行为来推断其主观心态。从被告人赵雨配到 汽车站看到被告人杨道松手里拿着铁钓,就知道是要去打架;后来 看到其他人冲到马路对面,自己也跟着冲了过去,看到当时双方已 经开始跋打起来了,仍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根击打对方,在没砸到的 情况下,又捡起地上的铁钩追赶。因此从被告人赵雨配在主观上明 知是要去打架的情况下,自己仍实施了积极参与的一系列行为,即
冲到马路对面 检木棍 用木棋砸对方 检起铁拘追对方,
足以推断其主观上有斗殴的故意。因此被告人辩解捡木棍是为了防 身,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 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雨配构成聚众斗殴罪,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等 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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