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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财产,离婚时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3-09-23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案情
甲男、乙女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子一女。虽然不与父母住一起,但是乙女对公婆非常孝顺,深得老人的喜欢。后甲男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幅清代名画,父亲非常传统,重男轻女,非常疼爱孙子和儿子,决定将名画一半留给老伴,一半留给孙子和儿子。后乙女因甲男有第三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男同意离婚,在法院调解下,二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也达成了协议。但是对该名画,双方发生了争执,甲男认为名画是父亲留给自己的,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而乙女认为该画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该画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案例分析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本案中,由于乙女与甲男的父母并不生活在一起,因此可以排除该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但是,名画中甲男的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甲男的父亲口头遗嘱中,只交代将名画留给甲男及儿子和母亲,是确定将乙女排除在外,因此应当判定该份额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在于共有的范围不同。家庭共同财产是全部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或者各自所得的财产的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关系。而夫妻共同财产仅发生于夫妻之间。本案乙女主张家庭共同财产,但却无法提供与甲男父母共同生活的证据,显然其主张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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