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关系复杂三代人对簿公堂
正值壮年的陈某意外死亡,母亲、继父、生父、女儿与妻子为争夺遗产打起了官司,争夺的焦点为继父是否为合法继承人,颇为复杂的债权、股权是否在遗产范围之列。日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30岁的陈某与妻子韩某经营着一家建陶企业,韩某任董事长,拥有公司80%的股权,陈某拥有公司10%的股权。在陈某去世前,因公司急需用钱,妻子韩某借给公司170万元。2006年夏天,陈某意外死亡。陈某去世后,一家人为分割遗产闹起了纠纷,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母亲、继父、生父、女儿作为原告将陈某的妻子韩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陈某的遗产:房屋两套、债权85万元、公司股权。
被告韩某辩称,陈某的遗产只有一套房屋,第二套房屋是陈某去世后,被告用个人款项购买,不应列入遗产范围;陈某在去世前曾与被告有分割财产的协议,说明股权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不应列入遗产范围;被告不承认有债权;陈某的母亲与父亲离婚后,抚养权归其父亲,而非母亲,因此与继父未形成抚养关系,陈某的继父不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10岁时,母亲与父亲离异,虽然陈某的抚养权归其父亲,但他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后来母亲与他现在的继父再婚,陈某为此跟着继父改姓。之后,陈某的生活费、教育费用均有母亲和继父负担。法院因此认定继父是陈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查明,陈某去世一个月后,被告韩某购买了一套新房,从房屋开发公司提供的支付房款的三份收款数据存根来看,都是被告个人支付的,而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用夫妻共同存款所购买,因此该套住房无法认定为遗产。
法院调查发现,从韩某、陈某的公司财务账目显示,该公司在陈某去世前共向被告韩某借款170万元,出纳证明是公司急用而向韩某借用的。而这些钱是被告韩某为了经营和买房向别人借的,总额为140万元,并有原始借款单据和证人。因此,除去借款外陈某和被告韩某享有公司30万元债权,其中一半为陈某的遗产。
另外,被告韩某提供的财产协议很明显是一份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的一部分,因此,被告据此来主张公司80%的股份是其个人财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再加上陈某的10%的股份,公司90%的的股份是陈某与被告韩某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即45%的股份为陈某的遗产。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原、被告均无异议的一套房屋价值为10万元,其中5万元是遗产,陈某的母亲、继父分得这套房屋,需补偿给陈某的生父、妻子、女儿各1万元,原、被告均分一半债权15万元,即每人分得3万元,原被告均分公司45%的股权,即每人分得公司9%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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