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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质量有问题,业主可以主张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3-11-24    作者:110网律师

作为业主,在装修办公室或者房屋时候尽量找那些有装修资质的企业进行装修,这样可以对装修的质量有一个保证。另外,如果在装修过程中出现了质量纠纷、工期延误的纠纷,也应该及时的提出异议并保存相关的证据。这样可以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近期,我代理一个装修工程的案件,装修房屋质量不合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案件当事人】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周红山 上海姚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上海xx装修公司
【案件介绍】
2012年6月11日,被告王xx以被告上海xx装修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隐瞒上海xx装修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事实的情况下,与李xx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由被告承揽原告位于浦东新区xx室房屋,合同约定施工总价款30万元,工期30天。之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但当原告支付了19万元装修款后,被告开始不正常施工且已施工的装修经常出现质量问题,常常需要返工修复,致使工程无法竣工并存在大量工程质量问题。
上海xx装修公司早已于2008年10月23日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不得进行其他的经营活动,被告王xx是公司股东。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xx装修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无效;2、被告退还工程款12元;3、被告赔偿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5万元;4、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出租房屋租金损失。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价格及施工质量存有异议,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事项。
【工程鉴定】
2009年8月,法院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系争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系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经现场鉴定装修工均存在与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要求不相符合的质量缺陷,且与施工因素存在因果关系[U1] 。同时,法院另行委托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审计,第一次审定造价为141,926元。因原、被告双方均对此造价持有较大异议,故再次进行了补充审计,此次最终审定造价为97,316元。原告对补充审计报告无异议,被告则不予认可。对两次造价的差异,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给出的说明是第一次审计主要是按图纸审的,是由于被告在审计过程中作了不诚实陈述导致的偏差,补充审计是在系争房屋现场进行了实测得出的结论,[U2] 很多隐蔽工程被告都没有做,所以扣除了。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原告与上海xx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上海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有关工商管理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上海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年多后,被告王xx仍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虽然上海xx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上述法律法规也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合同就一定无效,但若使该种合同继续有效,既与国家工商管理和《公司法》对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承担义务的规定相悖,也会导致社会正常交易秩序的紊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当认定双方合同无效。王x×作为上海xx公司二名股东之一,其应当明知公司被吊销的事项,在此状况下王xx未履行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却仍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致使原告误以为装修工程系公司所为,属冒用上海xx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其应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原告诉讼请求事项之认定;虽然本案系争合同为无效,但被告已经实际进行了施工行为,故原告作为受益人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审计鉴定补充报告系在第一次审计基础上经实地测量后形成,尚属合理,原告要求在返还多支付工程款可予准许。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工程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经质量鉴定,系被告原因导致质量不符标准,责任理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对请求赔偿金额虽未能提供充足依据,但重新更换和施工的客观事实存在,故法院酌定赔偿2万元。对于原告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4,650元和赔偿房屋出租租金损失,因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金之说,但因被告施工质量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交付,故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予以赔偿。
【律师提醒】
装修施工合同往往涉及的金额比较大,对装修人员的资质要求也较高。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往往双方协商起来也比较麻烦。[U2] 对于施工方来说,即使质量有问题,鉴定机构也要求必需因为施工因素造成才可以要求由施工方来承担责任。

作者:上海姚建国律师事务所 周红山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U1]对于施工方来说,即使质量有问题,且必需因为施工因素造成才可以要求由施工方来承担责任。
[U2]如果要准确做出鉴定,做好是实测然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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