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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金融法律研究》发刊词

发布日期:2013-12-14    作者:陈锐律师

    法律制度的发达与进步肇于两项重要因素:一曰经济社会,二曰法学家。
    经济社会是前提性因素。马克思在其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篇章《<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此后,这句话被概括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不应对这种论断存在偏见和怀疑,毋庸置疑——在农业文明发达的古代中国不会产生罗马法;抛开1787年代美国的经济社会实际,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最多只能创造出一本作为印刷品的《联邦党人文集》,而不会创制出一部被称为“上帝作坊的神来之笔”和“人类大脑所能做出的最佳政治设计”的《美国宪法》没有经济社会为前提,任何卓越的法学家都只能在书斋里踱步思考,在沙龙中高谈阔论。
    但法学家又是关键性因素,法学家是经济社会与法律制度之间生化反应的催化剂,是把实践和习惯之石点化为法律之金的魔棒,是万事齐备以后的东风。我们难以想象的是,如果没有五大法学家,罗马法是否还能配称为罗马法,如同我们难以想象,离开了萨维尼,德国民法典会是什么样子。
 

    经过30多年的渐进改革,我国市场经济已进入而立之年。30多年间,伴随经济体制的改革,金融体制亦随之改革,金融法制更是取得长足进展,其发展及趋势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金融业管理体制——从集中走向分权;2、金融产权机构——从国有体制走向多元化;3、金融业经营——渐趋法律化;4、金融市场宏观调控——渐趋制度化和规范化。
    与集中而分权、一元而多元的趋势对应,微型金融应运而生,并展现出巨大潜力和活力,但这些潜力和活力更多体现于经济社会的实践和习惯层面,对于微金融的立法相对滞后,而微金融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发展,有待于法学家的关注和思考。
 

中银微金融法律研究中心致力于微型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和法学研究。我们不敢以法学家自居,但我们有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相信,实务层面量的积累不能取代理论层面质的飞跃,法律实务离不开法律研究,成功实践从来都需要成熟理论的指导。
所以,我们执法律实务和法学研究之两端,一方面积极与微金融机构开展密切实务合作,另一方,则不怠于微型金融领域及相关领域的法学研究,这些点滴的研究成果,积土成山、积水成渊,至今已小有规模。我们不揣谫陋,把这些成果以这份《微金融法律研究》的形式发表,并在以后的时间里逐月编辑印行。我们将这份《微金融法律研究》与微金融界、律师界和法学研究和教育界的有识之士分享,我们愿这些成果能在实务开展和理论研究方面能对大家有所助益,当然,我们更欢迎你们的批评和指正。如果这份《微金融法律研究》能成联系的纽带和探讨的平台,则这将是我们最大的欣喜和宽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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