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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债夫不还案件

发布日期:2013-12-17    作者:110网律师
处理妻债不还案件
20103月至20114某与丈夫习某因感情不合分居,20114向东莞第三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16对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此后,万某与习某夫妻二人仍然分居。20118月份万某承包一家洗浴中心,为装修向朋友某借款200万元,但营业后生意一直不好,万某未能按期归还朋友某的借款。20129月份某起诉某与其丈夫习要求还款。
习某于2012915号来到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律师在与习某的交谈中了解到自从20113月至20129月,万某与习某二人一直分居,虽为夫妻,但经济实际上是互相独立的。万某的借款全部用于洗浴中心的经营,其丈夫习某没有参与分配,也没有任何收益,而且习某对万某与汪某的借款毫不知情,邓律师认为此笔债务应属于万某的个人债务,而不属于万某与习某的共同债务。在找到邓律师之前,习某已经走访多家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都认为此笔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听了邓律师的分析后习某还是将信将疑,冒着暂且一试的心态,最后委托了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接受委托后,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指定邓律师全程负责处理此案。


2012916日邓律师及时向法院邮寄了答辩状,20121026号东莞市第有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法庭采取了邓律师的辩论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某借款时与其丈夫习某分居,而且二人经济互相独立,某的借款全部用于洗浴中心经营,其丈夫习某没有收益,借款为某一人债务,驳回某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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