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债夫不还案件
发布日期:2013-12-17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万某与丈夫习某因感情不合分居,2011年4月习某向东莞第三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对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此后,万某与习某夫妻二人仍然分居。2011年8月份万某承包一家洗浴中心,为装修向朋友汪某借款200万元,但营业后生意一直不好,万某未能按期归还朋友汪某的借款。2012年9月份汪某起诉万某与其丈夫习某要求还款。
习某于2012年9月15号来到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律师在与习某的交谈中了解到自从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万某与习某二人一直分居,虽为夫妻,但经济实际上是互相独立的。万某的借款全部用于洗浴中心的经营,其丈夫习某没有参与分配,也没有任何收益,而且习某对万某与汪某的借款毫不知情,邓律师认为此笔债务应属于万某的个人债务,而不属于万某与习某的共同债务。在找到邓律师之前,习某已经走访多家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都认为此笔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听了邓律师的分析后习某还是将信将疑,冒着暂且一试的心态,最后委托了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接受委托后,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指定邓律师全程负责处理此案。
2012年9月16日邓律师及时向法院邮寄了答辩状,2012年10月26号东莞市第有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法庭采取了邓律师的辩论意见;法院审理认为,万某借款时与其丈夫习某分居,而且二人经济互相独立,万某的借款全部用于洗浴中心经营,其丈夫习某没有收益,借款为万某一人债务,驳回汪某对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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