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无过错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险
发布日期:2014-01-20 作者:罗亮律师
8月28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的车祸受害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对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理赔的案件正式生效,几名原告未上诉。
据悉,邓某于2011年10月21日为其一辆小车与中国人寿财保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为人民币8000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10月21日零时至2012年10月20日24时止。2011年12月2日,邓某驾驶该车辆行至323国道某处时,与熊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车相撞,造成邓某及其他三名乘客张某、温某、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熊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某公路局未设置警示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四名死者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四名死者家属以侵权纠纷案由分别起诉熊某及熊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某公路局赔偿因死者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等。侵权纠纷案件审结后,三名死者张某、温某、陈某家属又分别以中国人寿财保公司为被告诉至宁都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三家属各赔付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元人民币。
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的全部代理意见。主要内容为:坐乘险为附加险,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指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因而,从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原理讲,车上人员与保险公司无合同关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第五十条第2项之规定,对责任险的定义,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责任险的一种,其保险标的应当是被保险人需向自己之外的车上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才可由保险公司理赔,从而减少被保险人因对外承担赔偿责任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该院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刊登于赣州晚报。(//www.gndaily.com/news/2013-09/02/content_1179643.htm)
相关法律问题
-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2个回答20
- 保险公司承担多少责任、 1个回答20
- 驾驶员被抢杀死在驾驶座位上,驾驶员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 1个回答0
- 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 4个回答0
- 保险公司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2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