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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相亲闪婚又悔婚 为返彩礼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14-01-20    作者:110网律师
网络相亲闪婚又悔婚  为返彩礼对簿公堂文/邝宪平
【按:通过交友网站结下短暂缘分,订婚之后频发矛盾,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订婚彩礼。彩礼到手后,婚没结成,女方需要退还礼金吗?一对情侣为了彩礼钱对簿公堂。2014年1月17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丽返还原告杨成订婚彩礼财物共计3.21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6日,杨成与李丽通过征婚网站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13年1月31日,二人在相识仅两月后,便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宴上,杨成家分别向李丽及其父母支付了价值1.21万元的四件金饰及2万元现金彩礼。双方家长互送了烟、酒、糖、茶等礼品;李丽父母也给付杨成红包1200元。订婚后,双方一直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本就感情基础薄弱的二人,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在一次吵架后,杨成竟然发现身为自己未婚妻的李丽又在征婚网站上开始征婚,一怒之下的杨成将李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订婚时自己支付的彩礼及二人相处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等共计4.18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是我国古老的风俗之一,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女方的钱或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关于彩礼的认定,原告杨成与被告李丽订婚支付的订婚礼金2万元和“四金”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彩礼。因原告杨成与被告李丽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要求返还礼金和“四金”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返还财彩礼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赔偿请求,即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彩礼,又无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李丽返还原告杨成订婚彩礼财物共计3.21万元。

律师说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为了能与女方结婚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新中国成立后,秉着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理念,我国几部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彩礼作出规定。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杨成和李丽订立的婚约未依法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但对婚约关系不予法律保护,并不等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不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婚约期间男女相互赠与财物,价值有大有小,有的是出于自愿而主动赠与,有的则是在婚约这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有条件赠与,故婚约解除时,财礼不能都返还,也不能都不返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就本案而言,原告赠被告财物,形式是赠与,实质是迫于社会习惯,是为达结婚目的而做出的有条件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所附的条件未成就,因此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杨成要求被告李丽返还财物,应酌情返还。因此,虽然杨成起诉时请求法院判令李丽返还订婚时自己支付的彩礼及二人相处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等共计4.18万元,但最后法院认为礼金2万元和“四金”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彩礼,因此判决李丽返还杨成订婚礼金和“四金”彩礼财物共计3.21万元。彩礼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彩礼,对该部分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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