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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4-03-06    作者:杨宣扬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汉族198351日出生,##县双店镇##村三组  务农,电话:136########
    委托代理人:杨宣扬 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范##,女,汉族,1983年7月4日出生,住##县双店镇##村  务农    联系电话;136########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女冯##、冯##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万元整。
   3、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0年9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2月4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5月31日生下长女冯##,2012年12月19日生次女冯##。
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认识几个月之后便匆匆领取了结婚证,婚前互相了解较少,缺乏感情基础。结婚后才发觉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和原告吵架。原告为了维护家庭尽力忍让,但被告却变本加厉不但依旧没事找事和原告吵架,还无事生非和原告的父母等家人吵架,以致原告整个家庭因此不得安生。夫妻之间不但没能培养出感情,矛盾却日益凸显。后来被告竟于2013年7月将个人物品带走,同时还将原告存于家中的现金5万余元卷走后不辞而别,双方自此正式分居。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全无和好之可能,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婚生子女冯##、冯##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并长期由原告父母照顾,且被告于次女出生后不久就离家至今未归,因此两子女归原告抚养较为有利于孩子成长,且原告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两个子女抚养权的诉求并依法要求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万元整。
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2011年5月份以被告名义购买的五菱荣光货车一辆(现在市值约2万余元);2013年5月以双方名义分期付款购买的位于##县金陵御花园小区21栋303号的商品房一套,首付款30万元。共同债务包括欠昆明西月有限公司货款14.1万元、上海富豪园艺有限公司货款8万元、银行贷款3.1万,以及部分花农货款约40余万元等,总计债务至少65.2万元。综上共同财产尚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为了原告的花木经营能继续开展以给子女提供一个稳定的生活来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全部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的诉求,原告愿意承担所有的共同债务。
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为谢。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冯##
                       2014年2月3日
附件:1、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以及欠条复印件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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