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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撞车 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4-03-09    作者:王振兴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从立法本意来看,机动车“使用人”概念的界定主要着眼于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这两个标准。实践中,租车人、借用人等都是本条中的“使用人”。此外,酒店代为泊车、汽修厂修理完成后为客户试车等,也因包含“运行利益”而为“使用人”。
在本案中,从运行支配权来看,虽然车主张某喝了酒,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权。宋某是应张某的要求来代驾的,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受张某指示;从运行利益归属来看,宋某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张某回家,张某享有全部运行利益。因此,张某既是机动车所有人,也是“使用人”,而宋某非租赁、借用车辆,也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因此不是“使用人”。
宋某应邀临时帮张某代驾,不计取报酬,应属于义务帮工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系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车主张某对保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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