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涉嫌敲诈勒索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4-03-16 作者:110网律师
办案律师: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秦律师
案情:
2013年6月,孙某(曾被刑事处罚,系有前科人员)在上网时看到受害人刘某的QQ在线,遂想到其比较有钱就想去要点钱花花。孙某立即喊着同案犯王某去找刘某,王某听说去要钱,也比较积极,就又叫着自己的几个朋友,一起去要钱,但王某对几个朋友都谎称,被害人欠他的钱。在几人把刘某骗出来后两人开始问其索要1000元,刘某答应了,但在孙某几个人去取钱时因刘某报案,几人没能得逞。因为刘某报案,几个人非常生气,就又增加了数额,叫刘某写下了1万元的欠条,期间王某还打了受害人并且其朋友还持刀威胁受害人写欠条,欠条的债权人为王某。
办案经过:
秦律师(18663230015)是作为孙某的辩护人介入案件,本案犯罪事实比较清楚,检方的证据也比较充分。故只能在量刑上作辩护。按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在一万元以上的,量刑一般在2年左右。秦律师在查阅案件卷宗时发现,本应是本案主犯的王某,却存在推卸责任、加重孙某责任的供述。特别是王某提到,“我本来不想去,是他硬拉我去的”,其供述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想将孙某作为主犯,自己可以获得从轻处罚。如果王某的供述被采纳。那对秦律师的当事人孙某非常不利。根据这个情况,秦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分别从本案的起因、过程、并在庭审时特别指出王某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参与犯罪,应认定为主犯:1、除孙某外,其余涉案人员均是其纠集。2、逼迫被害人写下欠条,以自己作为债权人。3、其证言不可采纳,因与事实和其他同案犯不符。
因秦律师的积极努力,法庭最终倾向于将孙某认定为从犯,这对孙某的量刑有重大的意义。当事人孙某系有前科人员,所以不可能被判决缓刑。通过秦律师积极争取,最终判决拘役6个月。因考虑到其已被羁押5个月。故孙某只需要在被羁押一个月,就可释放。而最终被认定为主犯的王某被判刑两年。当事人以及家属都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办案心得:
在存在同案犯的情况下,经常会有同案犯将责任推卸至其他同案犯身上以达到减轻自己刑罚的目的,这时候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就至关重要,否则当事人就有可能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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