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成功代理案例
发布日期:2014-03-22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某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某忠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参与其诉被告邵阳市某区教育局、蔡某乡寒婆完小、板某乡渡头桥中心完小铝合金门窗制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采纳。 一,本案原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制作承揽合同关系事实清楚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出具了罗某、赵某宁、沈某民三位证人的证言,并且该三位证人均出庭作证证明如下事实:蔡某乡寒婆完小、板某乡渡头桥中心完小铝合金门窗是他们制作安装的,他们三位是原告刘某忠聘请的员工、他们的工资由原告刘某忠发的、铝合金门窗的材料是原告刘某忠提供的。被告蔡乡某寒婆完小、板乡某渡头桥中心完小也当庭承认学校的铝合金门窗确实已经安装好并且使用快一年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是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了制作铝合金门窗的合同义务,被告也已经接受了原告履行的合同义务,那么,原被告之间的事实上的制作承揽合同就成立并生效。 二,三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制作铝合金门窗的款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某区教育局作为被告蔡某乡寒婆完小、板某乡渡头桥中心完小的主管单位,承担蔡某乡寒婆完小、板某乡渡头桥中心完小校舍的建设发包、建设管理和建设工程款的财政拨款申请和发放的职责;被告蔡某乡寒婆完小、板某乡渡某头桥中心完小作为校舍门窗的直接所有人、使用人、受益人、合同权利享受者;因此上述三被告都有履行该铝合金制作承揽合同的工程款付款义务。 三,上述三被告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支付了上述铝合金制作的工程款。 综上所述,原告刘某忠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充分。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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