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弟弟钱买车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关系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黄智承和黄智明系同胞兄弟,黄智明为兄,黄智承为弟。2008年4月20日,两兄弟到广西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一款起亚牌轿车。付款时,两兄弟各自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刷卡支付车款,黄智明支付5万元,黄智承支付4万元。售车发票的购货人为黄智承。购车回来后,该车入户等费用均为黄智承支付,登记亦为黄智承,且该车一直为黄智承占有、管理和使用。2012年2月,黄智明因妻子患病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要求黄智承归还购车借款,当时黄智承支付了3800元,但黄智承不承认5万元是借款,认为是合伙购车款,不同意偿还,并自己签名制作一份《关于合伙购置车辆的处置意见》,主张该笔资金已经抵销。为此,黄智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弟黄智承及其弟媳偿还借款46200元。(当事人为化名)
[分岐]
本案争议焦点:黄智明将5万元给黄智承买车的行为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黄智承买车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黄智明支付5万元是借款性质,黄智承应当偿还该款。
第二种意见:黄智承买车的行为是合伙行为,黄智明支付5万元是合伙投资款性质,黄智承不应偿还该款,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处理。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因在购买的轿车购车发票中的购货人、机动车行驶证中所有人显示均为黄智承,故应认定该车系黄智承个人财产,且两人没有书合伙协议,其利用哥哥的钱买车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不是合伙行为;黄智明在黄智承购买该车时支付了5万元,该笔款系支付给黄智承所有的财产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应认定该笔5万元为黄智明借给黄智承购买车的借款。因黄智承已经向黄智明支付3800元,尚欠46200元。又因黄智承向黄智明借款购买车是与其妻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该车也是家庭共同使用,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黄智承、韦某共同偿还给黄智明借款462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弟弟黄智承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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