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相关法律中,合同效力补正问题汇总
发布日期:2014-04-14 作者:110网律师
在房地产领域中,由于各个环节存在诸多国家管控,故法律对房地产交易环节也设定了审批制度,一般来说,以未通过审批的房地产为标目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如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精神,在房地产相关法律中也规定了房地产效力的补正措施。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开发商销售尚未竣工的商品房的批准文件,没有取得该证的开发商,不能对外预售商品房。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获该证,但是在买受人起诉前已取得该证的,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确认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建设的房屋,或没有按此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房屋出租人在法院开庭的辩论阶段结束之前,取得了该证,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为有效。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筑建设前也须经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于未获得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如果在一审法院开庭的辩论阶段结束之前,获得了相关部门的审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临时建筑的建设批准书上,都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且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三年,那么超过的一年租赁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理,如果在一审法院开庭的辩论阶段结束之前,获得了延长使用期限的批准,那么该超过的一年也是有效的。
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中,法律赋予就未获得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补正机会,也体现了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尽量促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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