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喜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简析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0月4日,郭文昌应其打工时的师傅王忠华之邀,参加其子王玉泽的婚宴。午饭郭文昌没有喝酒,当日下午,郭文昌还驾车帮王忠华接送客人。于是王忠华邀请郭文昌晚上留下来吃饭。
晚饭时,王忠华父子到郭文昌所坐席位敬酒,同桌的客人之间也相互劝酒。此时,郭文昌就已喝醉。饭后约两小时,郭文昌闹完洞房骑摩托车回家,在路上撞上周某所骑的摩托车。经交警认定,郭文昌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周某之子重伤甲级,伤残六级。为此郭文昌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周某经济损失24.7万元。郭文昌本人受伤住院治疗也用去8万多元。
郭文昌认为王忠华父子及同桌客人反复劝酒 ,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于2014年初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50%。
遂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郭文昌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驾驶车辆可能造成的后果应有充分的认识,王忠华父子及同桌客人均没有强迫其喝酒的行为,事故是由于其自身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应由郭文昌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忠华作为喜宴的召集者,对客人的安全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醉酒驾车应及时劝阻,王忠华怠于履行相应的义务,应酌情赔偿郭文昌经济损失。其余客人对郭文昌的安全无注意义务,不承担责任。
2014年4月2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东道主王忠华父子赔偿郭文昌经济损失2万元,其余客人不承担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分 歧
对于本案王忠华父子及同桌客人责任如何认定,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忠华父子及同桌客人应按过错承担赔偿的责任。
王忠华父子作为酒席的主办者及召集人应对酒席的参加者人身安全尽到最大的注意、保障义务。其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导致郭文昌开车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应对郭文昌承担一定责任。同桌客人也有应劝诫义务。此义务来源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其不作为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同桌客人应对郭文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忠华父子及同桌客人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作为酒席的主办者及召集人仅应对客人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郭文昌醉酒导致交通事故完全是个人没有节制喝酒导致的后果,与王忠华父子宴请其喝酒没有因果关系,综上,王忠华父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同桌客人也只对同桌喝酒的郭文昌承担一般注意义务,郭文昌酒后开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后果,因此,同桌客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 析
笔者既不同意第一种意见,也不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
一 、对于王忠华父子的责任认定
1、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为郭文昌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是郭文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有较大过错,因此不适用本条。
2、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郭文昌酒后驾车离开,并没有为了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因此,也不适用本条。
3、笔者认为王忠华父子承担责任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即必须证明王忠华父子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才能让其承担责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作出行为时,是否达到了一个理性人在同样情况下应达到的注意义务,如果尽到了一个理性人在同样或者类似的情况下的注意程度,则行为人就不该承担责任,否则就该承担责任。因此,本案王忠华父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
王忠华父子是否承担责任,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王忠华父子无需对郭文昌承担赔偿责任。
因王忠华父子宴请亲朋好众多。酒席也采用流水酒席,即先来先坐,坐满为一桌。如果王忠华父子不知道来客(包括郭文昌在内)开车来,对所有来客仅需要一般的注意、保障安全的义务。喜宴结束后,来客安全自行离开,即可视为酒席承办方王忠华父子安排酒席过程中,达到了一个理性人在同样情况下应达到的注意、保障义务。喝完喜酒人自行离开后,到外面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笔者认为不能在事后上升酒席承办方的注意、保障义务。此种情况下,郭文昌作为成年人违反交通法规,酒后开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这也是酒席承办方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事情。席间,王忠华父子每桌敬了一杯酒,视为礼节行为,代表主家对各位来客的谢意、敬意,不能视为劝酒行为。因此,王忠华父子无需对郭文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王忠华父子应当按照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王忠华父子知道来客(包括郭文昌在内)驾驶轿车而来,王忠华父子的义务要增加,因为交通法规规定酒后不得驾车,且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损害结果的预见性也很明显,所以,此刻主办方王忠华父子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至少,王忠华父子在所有开车的来客在酒后离席之前,提醒、警告来客(包括郭文昌在内)酒后不得驾车这样的话语,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的,让其开车离开,视为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此种情况下,王忠华父子应按照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即王忠华父子应当按照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同桌客人的责任认定
对于同桌喝酒的客人,都是王忠华父子宴请的客人,坐的是流水席地,先来先坐,坐满为一桌。笔者认为这不同于朋友之间一起喝酒,朋友都是相邀而来,相识居多。而本案喝喜酒的来客之间都是被邀请而来,不相识居多。这样酒桌上人员更不能相互之间要求有较高的注意、保障义务,本案中,郭文昌没有证据证明同桌喝喜酒的有劝酒行为的,因此,本案中同桌喝喜酒的客人都不应对郭文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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